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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发布时间:2019/12/12 点击量:
        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2017年12月26日发布实施。 包装饮用水作为饮料中的一个重要类别,随着消费量的不断提高,其许可准入、安全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细则中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主要包含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1,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2.生产场所核查
        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储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料区。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可豁免设置二次更衣区和上述相关设施。 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3.设备设施核查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统、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禁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
        水储存设备要求密闭,食品加工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 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粗滤设备(如砂滤、碳滤)、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有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 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 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要求的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 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具有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包装饮用水的工艺流程一般分为粗滤、精滤、(饮用纯净水可能有去离子化处理)、杀菌、灌装和灯检。其他饮用水还可包括配料等工艺。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饮用纯净水允许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及其他适当的水处理工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和饮用天然水仅允许采用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等不改变水的理化指标等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水处理工艺。
4.1 水源水控制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定期监测pH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如水温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
4.2 过滤控制
        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膜过滤器等,企业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等),还应根据过滤效果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
4.3 去离子净化控制
        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有该工艺的,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净化程度;使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净化的,离子交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4.4 配料控制
        有该工艺的,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配料应复核确认。
4.5 杀菌控制
        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并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采用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
4.6 灌装封盖控制
        产品灌装前应设置相应的异物控制措施,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5.人员核查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6.管理制度审查
6.1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取水许可证》;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他饮用水添加的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周转使用的桶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
6.2 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水处理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有配料工艺的,需复核确认。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灌装封盖(口)应规定封盖(口)的方法、设备和材料,保证封盖(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容器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周转桶的清洗应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过滤处理。
6.3 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应按照《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GB 16330),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6.4 制定检验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7.试制产品检验
        企业按所申报包装饮用水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如产品包含桶装饮用水的,应优先检验桶装饮用水。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健康,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对于生产企业,需要详细研究审查细则,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目前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以中小型居多,缺乏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对法律、法规、标准及细则不理解,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在从严监管的同时进行帮扶指导。

名称解释: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其他饮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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